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交易,251,2001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三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麗枝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二九四號),經本院訊問後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行判決如左:主 文
游麗枝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係於被告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所為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林漢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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