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交易,422,2001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二二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談 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君 偉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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