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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兼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戊○○
被 告 己○○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己○○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黎錦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尚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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