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撤緩,124,2001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二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詳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子 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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