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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八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八0號),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確定。
竟於緩刑期內,即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上旬間某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二一號),並已於九十年九月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本院送執行函,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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