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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年執聲字一三○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確定。
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五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
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瑜 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日
書記官 張 家 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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