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三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八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三四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確定。
茲查悉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以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五三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
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依法聲請裁定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錫 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兆 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