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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聲請書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四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確定。
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四月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0三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九十年八月三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 蘭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 川 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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