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撤緩,137,2001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三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以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一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確定。

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不知悔改,復犯賭博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一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

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尚榮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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