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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林振龍因公共危險罪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一號),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確定。
竟於緩刑期內,復對哨兵犯暴行罪,經國防部北部軍事法院桃園分院於九十年八月八日以九十年度桃判字第一八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
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灥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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