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撤緩,143,2001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五九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九年二月八日確定。

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不知悔改,復犯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九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

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 玉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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