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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三00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判決(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三00八號),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四年,並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確定。
竟於緩刑期內,即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更連續犯搶奪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七三號),並已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一件,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 大 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興 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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