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撤緩,15,20010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妨害風化案件(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七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九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確定在案。

詎受刑人竟於緩刑前即八十七年六月下旬某日更犯竊佔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七七九八號),並已於九十年一月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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