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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四四0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賭博罪,前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四四0五號),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並於同日確定。
竟於緩刑期內,即自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起至同年月十一日止,更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五號),並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 大 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興 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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