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四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八十八年度重簡字第七五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四年,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確定。
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不知悔改,復犯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九一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
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漢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