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撤緩,20,2001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0號
聲 請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二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聲請書誤為重利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二九號),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並於八十八年二月一日確定。

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前犯重利罪,經最高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以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二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 長 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增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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