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撤緩,61,2001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三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罪,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七年五月五日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三八號),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確定。

竟於緩刑期內,即自八十九年一月間某日起至同年三月十日止,更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一0號),並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 大 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興 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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