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撤緩,62,2001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贓物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三○○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一月八日確定。

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不知悔改,復犯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二月十二日以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

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漢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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