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易,1122,2001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二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行 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 維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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