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七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四O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以文字、演說,公然煽惑他人犯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明牌柒紙、六合彩解說單參紙、六合彩開獎空白單伍紙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三日因妨害秩序案件,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五年二月廿三日執行完畢,又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因妨害秩序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另行基於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之犯意,於九十年一月廿一日下午一時許,在臺北縣三重市○○○○道「萬善同祠堂」前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以六合彩解說單向不特定人顧客解釋如何簽賭,並以每份新臺幣一百元之價格販賣六合彩明牌,而以文字、演說之方式,公然煽惑他人簽賭六合彩犯賭博罪。
嗣於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六合彩明牌七紙、六合彩解說單三紙、六合彩開獎空白單五紙。
二、案經臺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迭據被告甲○○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臨檢紀錄表一紙、前開六合彩明牌七紙、六合彩解說單三紙、六合彩開獎空白單五紙扣案可資佐證,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二、查被告於臺北縣三重市○○○○道「萬善同祠堂」前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公然以六合彩解說單向不特定人解釋如何簽賭,並提供六合彩明牌出售,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以文字、演說,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之罪。
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前科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件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屢次為相同犯行、不知悔改,對社會所生之危害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至扣案之六合彩明牌七張、六合彩解說單三張、六合彩開獎空白單五紙,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重鋼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連 育 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 恩 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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