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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七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七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因不滿乙○○欠伊新台幣五萬七千五百元不還,竟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凌晨零時二十分許,在台北縣鶯歌鎮○○路一九三號乙○○所開設之寰宇欣業公司(下稱寰宇公司)內,徒手掀翻該處辦公桌二張,致使二辦公桌輕微損壞,案經寰宇公司訴請台北縣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寰宇公司代表人乙○○告訴被告甲○○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寰宇公司代表人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論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晉 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邱 美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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