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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三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唐迪華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樊 季 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 秀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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