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易,1995,2001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九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樹森
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來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白俊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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