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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易字第二○一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孫銘豫
黃建隆
許文彬
右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許,在台北縣土城市○○路一三八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與丙○○因案涉訟,竟於開庭後,在本署法警室向丙○○恫嚇稱:「我今天就是要給你死,你就是不要給我出去」等語,致丙○○因而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其安全,因認甲○○涉有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又告訴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著有判例可循(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00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甲○○涉有恐嚇犯行,係以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丙○○指訴歷歷,並與當時在場目擊證人即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乙○○、丁○○證述情節相符為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甲○○則堅詞否認有何恐嚇犯行,並辯稱: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當天開完庭後,被告坐在法警室休息區座位上,當時有一老婦人和一名跛腳年輕男子問被告發生何事?被告乃告知其等丙○○對被告長期跟蹤、騷擾、恐嚇等惡言惡狀之事,因氣不過,今日至法院控告他,該年輕人聞言即打抱不平說:「這若是我的話,就給伊死」(台語),此時丙○○站於十餘公尺外,被告即回頭對丙○○轉述說「你看,人家說如果是他的話,他會給你死」,被告當時係針對丙○○搶走被告女友及播放作愛過程錄音錄影之惡劣行徑,予以嚴厲譴責,並轉述現場聽眾氣憤不平之感想而已,意在提醒丙○○應反省檢討、改過收斂,並無恐嚇的意思或行為等語。
本院查:
(一)告訴人雖堅指被告曾於右揭時地向其恐嚇,惟其歷次偵審中指訴被告恐嚇之情節並非一致。
告訴人初於偵訊中指稱:「(當天甲○○有無恐嚇你?)有,他說要給我死。」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三八號偵查卷第十六頁所附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偵訊筆錄),嗣又改稱:「(情形?)當時有很多人,其中有人打我胸前說【你是要怎樣?】,甲○○說,【這樣不給他死不行】」(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八號偵查卷第三一、三二頁所附九十年四月六日偵訊筆錄)。
而於本院審理時復稱:「當天開完庭,我要離開,但門口被甲○○找來的人堵住,我不敢離開,包含甲○○在內的三、四名成年男子圍著我,甲○○用台語對我說,【今天就是要讓你死,你就是不要給我出去】,我當時很害怕,怎麼有人在法庭大樓就恐嚇人,我從十點五十分左右在偵查大樓一直到十二點多,我打電話給陪我來開庭的朋友,叫他把車開到金城路天橋下車門打開,我趁他們不注意衝出去,跳上車才離開現場。」
(本院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各等語。
(二)目擊證人即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乙○○、丁○○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偵查中,經檢察官詢以:「七月二十日十一點左右,有看到或聽到他說我今天就是要給你死,你就是不要給我出去?」時,一致證稱:「有」(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三八號偵查卷第十六頁)。
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偵查中,丁○○結證稱:「當天約十一點多,我開完庭下去拿點名單時,有看到一堆人,我過去看到照片中人(指甲○○)及旁邊人圍著當事人,照片中人恐嚇他(指丙○○),【說要給他死的很難看】,那時乙○○也在場」;
乙○○結證稱:「我當天在輪值在報到處,開完庭走出來,他們二人吵的很大聲,照片中的人(指甲○○)身邊帶三、四個年輕人,三、四個年輕人在旁邊,我看到當事人二人在吵,照片中人用台語對另一當事人(指丙○○)說:【今天你不講清楚,我就讓你死得很難看】,對方走到那,他就跟到那。」
(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八號偵查卷第二四頁)。
本院審理中,丁○○結證稱:「當天我從偵查庭下來要拿報到單,接近中午的時候,我出電梯要走到報到處的時候,聽到甲○○用台語對丙○○說【今天要讓你死得很難看】,看他說話的樣子態度蠻惡劣的,當時有一群人圍在法警辦公桌櫃台前,甲○○和丙○○面對面,之後我到報到處拿報到單,當時在報到處值班的乙○○說丙○○要求保護,我因為要趕著上去開庭,匆匆忙忙我就走了。
」;
乙○○結證稱:「當天我是在報到處值班,因為很忙,所以甲○○跟丙○○在爭吵我沒有去注意,直到吵架的聲音很大聲我才抬頭看,當時是丙○○靠在法警辦公室櫃台前,甲○○站在旁邊,當時只有他們二人而已,椅子休息區還有其他當事人,甲○○用台語對丙○○說【你今天要跟我講清楚,如果沒有講清楚我今天不讓你走,我今天要讓你死得很難看】,丙○○都沒有反應,就靠在櫃台邊,甲○○則跟著丙○○,有時到椅子坐,有時又過來站在丙○○旁,丙○○想離開,甲○○不讓他離開。」
各等語(本院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
(三)查被告當日攜帶有錄音機在身,二人於現場爭執時有錄音為憑,九十年十月十七日被告及告訴人各提出一捲錄音帶勘驗(被告聲稱:其所提出之錄音帶乃母帶之部分節錄內容,母帶則已遺失。
告訴人聲稱:其提出之錄音帶是被告所有母帶之全部內容拷貝版,該母帶是在九十年二月三日左右,在其郵政信箱內拿到的,事後朱素金小姐【按即引發兩造爭執之女友】說是她放的,母帶現於告訴人處)。
該二捲錄音帶經本院勘驗結果,被告所提出之節錄本,除前後各有一小段錄音闕如外,其餘二捲錄音內容相同,且該錄音內容之真實性為雙方所不爭執。
茲勘驗錄音內容如下:某男對甲○○說(小聲交談):還沒來。
甲○○對某男說(小聲交談):啊,沒關係,待會兒警察來時你再移去旁邊就好 。
某男對甲○○說(小聲交談):現在在裡面我很難做人。
甲○○對某男說:我知,我知,我看他要走去那裡。
甲○○對丙○○說:不要臉,搶我女朋友還跟人作愛,還敢放作愛錄音帶給我聽 ,你等一下你去分局就知道。
叫人來啦,叫人來啦。
......(背景聲)甲○○對丙○○說:你要叫黑道儘量叫啊,我跟你講,叫警察,叫黑道,都沒關 係,你現在叫來,要叫人嗎,不要臉,搶人家的女人還跟人 作愛,又放錄音帶給人聽,偷錄音,偷錄影,這引起公憤呢 ,你甘知道,你這種人,人面獸心,搶人女人,還敢放錄音 帶錄影帶給人看,又裝得好像紳士,禽獸,要叫人快一點, 偷錄影偷錄音又敢四處放給人看。
...甲○○與某人小聲交談:...裝得像紳士。
...這種人..甲○○對丙○○說:人家說要給你死,聽到沒有,連觀眾都說要給你死,你這種 人,嘸免在那裡吊兒瑯璫,你現在去叫警察來或黑道來,嘸 你嘸窗走。
你叫誰來我講給他聽,你看你這種人,甘哪那個 少年仔講要給你好看。
甲○○對某人說:...還在那裡打電話,你看,這個人不見棺材不掉淚。
......(背景聲)甲○○(手機對話):喂,現在還在偵查大樓,你要進來哦,好啊,我在這裡等 你。
某法警唱名:潘阿愛,.........甲○○(手機對話):大門好了,好,好。
......(背景聲)甲○○(手機對話):喂,喂。
......(背景聲)某法警唱名:...甲○○與人小聲交談:...甲○○(手機對話):喂,我這時在偵查庭,在板橋法院,你要來看好戲嗎,我 現在在告一個人,那個人無賴啊,...哦,這樣啊,你 要來坐一下嗎,好,幾號,幾號,00000000哦, 好,我現在打。
......(背景聲)甲○○(手機對話):喂,我現在在板橋法院偵查庭這,...對,對,..我 現在告一個人...,你過來,你過來,..好,..甲○○與某人小聲交談:...他那個老板不理他,他在那裡做豎仔,他在當外 務。
某男對甲○○說(小聲交談):我們走,他可能還不敢走......甲○○(手機對話):大門哦,好,大門。
......(背景聲)甲○○對丙○○說:不用在那兒講那些,講那些都嘸效啦,你做什麼人啦,搶人 女朋友,擱和我女朋友發生關係,放錄音帶給我聽,放錄影 帶給我看,擱看你要怎樣,又給我恐嚇,你什麼人啊你啊, 我剛才講給觀眾聽,觀眾都講要給你死啊,觀眾都義憤填膺 。
甲○○轉對旁人說:我原告,他被告,他搶我女朋友,又和我女朋友作愛,又故 意偷錄音,偷錄影,放給我看還說你是要怎樣,我跟你女朋 友作愛你是要怎樣,你看這種人,他不承認,我說你今日承 認我就饒你,我不會饒你啦,我跟你講,你去叫警察來,你 有辦法看你要怎樣,你去告都沒關係,我都等你。
這個人無 恥、無賴,你甘知道,我甘哪講給那些人聽,人就要打他了 。
旁人問:你開庭了嗎。
甲○○答:開庭了。
旁人問:開好了哦。
甲○○答:開好了。
我甘哪講給那些觀眾聽,觀眾就講哪有這種人啊。
某男對甲○○說:伊現在,...好嚒。
甲○○答:好,沒關係,你們不方便,你們先走沒關係。
某男對甲○○說:嘸啦,...我嚒係要了解一下到底什麼狀況。
甲○○對某男說:沒關係啦,我要叫他給我承認。
某男對甲○○說:看怎樣啦,...已經進入訴訟程序,我們也不便講什麼啦. ..你了解我的意思嚒...甲○○對某男說:我知。
...(二人小聲交談)...甲○○對丙○○說:放你回去嘸效啦,你這事情沒解決,放你回去也嘸效啦,你 每天叫十個警察在你家保護也嘸效啦,我給你講。
...法 律之外還有天理、公理,你知道嗎?不是法律最大,公理最 大,你做的太超過,使人抓狂,你這種人,...不是法律 可解決的啦,...甘那些觀眾就不滿了啦,我講給人聽, 甘那些觀眾就不滿了啦。
... ... 要報案嗎?要報案,嘸擱用一庭啊,擱出一庭不要緊啊,要 報案嗎?法律不能解決這條問題,我給你講。
... 你叫十個警察來你家保護嘸效啦,無政府啊,社會你在立足 ,搞不清楚狀況你。
你先給我承認這條代誌。
......(背景聲)甲○○(手機對話):喂,你等一下再打。
......(背景聲)某男問甲○○:幾點。
甲○○與某男(小聲交談):十二點多而已,怎麼這麼慢.....保護嘸效啊 ,這種人,...你們都不要講...你看他拿大 哥大在那...某男與甲○○(小聲交談):我知道,我沒看過你的人就知道,...你要知道 ,現在法院在處理,我們就很難處理,是不是這樣 ,他現在不承認你怎有辦法,他現在不承認,你們 已經進入法律訴訟程序,...我今天不是為了誰 ,我不是為了他,也不是為了你,我站在公平的立 場,既然你的事情現在已經走法院了,我們不可能 再插手了(甲○○:對,對,對),是不是這樣, 至於他出來外面,你要對他怎樣,就跟我們沒關係 了。
甲○○與某男(小聲交談):嘸啦,我如對他怎樣,他昨天告,我再告,我哪有 打他,我嘸動手啊。
某男:嘸免氣成這樣。
甲○○:我知啦,剛才觀眾要給他死啊。
某男:這不管啦,這些都不管啦。
你現在時間沒到,去找檢察官處理、處理.. .。
甲○○:我也嘸給他動手。
某男:既然都相告了,...(錄音完)。
四、綜觀該錄音內容,被告當時所為言語,並無告訴人所謂之「他說要給我死」、「這樣不給他死不行」、「今天就是要讓你死,你就是不要給我出去」各等語。
亦無檢察官詢問證人乙○○、丁○○所謂之「我今天就是要給你死,你就是不要給我出去」,或證人丁○○所謂之「要給他死的很難看」「今天要讓你死得很難看」,或證人乙○○所謂之「今天你不講清楚,我就讓你死得很難看」「你今天要跟我講清楚,如果沒有講清楚我今天不讓你走,我今天要讓你死得很難看」各等語。
經核與現場目擊證人己○○結證稱:「我是以前甲○○的員工,當天我是要介紹戊○○去向甲○○應徵,我打電話給甲○○問他在哪裡,他說在板橋地檢署,我帶戊○○來,二人坐在偵查大樓法警室靠近金城路大門的最後一排位置等甲○○,甲○○和丙○○約在十一點左右從樓上走下來,甲○○坐在我的前面一排,丙○○靠在櫃台,甲○○跟他前面的一男一女講話,甲○○對他們說丙○○以前對他所做的種種事情,那男的說【要是我就給他死】,甲○○回頭對我轉述那些話,又回頭對丙○○說【你有無聽到人家說要給你死,連觀眾都說要給你死】,後來甲○○站起來走到丙○○前面,不知講些什麼,講得很大聲,很多人圍過去看,講什麼我沒聽到,後來甲○○又回座位上,在大約十二點左右,我和甲○○、戊○○一起離開。」
,其並未聽聞被告說「你今天要跟我講清楚,如果沒有講清楚,我今天不讓你走,我今天要讓你死得很難看」或「我今天就是要給你死,你就是不要給我出去」等語,及另一現場目擊證人戊○○結證稱:「魏先生帶我應徵外務工作,甲○○在法院開庭,所以要我們到地檢署等他,我和魏先生坐在靠近金城路大門的最後一排位置等甲○○,甲○○和丙○○約在十一點左右從樓上走下來,甲○○有罵丙○○,好像是罵他偷錄音,電話騷擾等,後來甲○○坐在我前面一排,丙○○靠在櫃台,甲○○跟他前面的一個年輕的男子和一個老阿婆講話,甲○○對他們說丙○○以前對他所做的種種事情,那男的說【要是我就給他死】,甲○○回頭對我轉述那些話,好像也有對丙○○轉述,在大約十二點左右,我和甲○○、己○○一起離開,我住在附近,我就回家了」,其並未聽聞被告說「你今天要跟我講清楚,如果沒有講清楚,我今天不讓你走,我今天要讓你死得很難看」或「我今天就是要給你死,你就是不要給我出去」等情節大致相符(均見本院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訊問筆錄)。
顯見告訴人前揭指訴尚非有據,至證人乙○○、丁○○所為證言,應係依憑印象所為,與被告當時所為言詞之真意,顯屬不符,亦不足為被告有罪之論據。
五、按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為犯罪構成要件。
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
本件起因於被告與告訴人同時追求同一名女友(即朱素金)而引發之感情糾紛,被告原本以丙○○長期對其跟蹤、騷擾並打電話恫嚇:「小心點,要讓你斷手斷腳。」
等語為由,向警方控訴丙○○涉嫌恐嚇罪,詎二人因該案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訊完畢後,復於右揭時地再度因言語糾紛而引發本件爭執,以上事實業據雙方供承在卷,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三八號偵查卷及該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顯見被告與告訴人因情感風波積怨已久,早已互相不滿、迭有爭執。
而觀該錄音內容意旨,被告係在嚴詞譴責告訴人「不要臉,搶我女朋友還跟人作愛,還敢放作愛錄音帶給我聽」「不要臉,搶人家的女人還跟人作愛,又放錄音帶給人聽,偷錄音,偷錄影,這引起公憤呢,你甘知道,你這種人,人面獸心,搶人女人,還敢放錄音帶錄影帶給人看,又裝得好像紳士,禽獸,要叫人快一點,偷錄影偷錄音又敢四處放給人看」,並將告訴人對其所為言行訴諸群眾,及轉述在場群眾氣憤之言詞「人家說要給你死,聽到沒有,連觀眾都說要給你死,你這種人,嘸免在那裡吊兒瑯璫」「你看你這種人,甘哪那個少年仔講要給你好看」「我剛才講給觀眾聽,觀眾都講要給你死啊,觀眾都義憤填膺」「甘那些觀眾就不滿了啦,我講給人聽,甘那些觀眾就不滿了啦」各等語。
綜觀被告前後語意,並非被告通知將加惡害於告訴人之旨,職是,被告辯稱:其當時係針對丙○○搶走被告女友及播放作愛過程錄音錄影之惡劣行徑,予以嚴厲譴責,並轉述現場聽眾氣憤不平之感想而已,意在提醒丙○○應反省檢討、改過收斂,並無恐嚇的意思或行為等語,自堪採信。
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公訴人所指之恐嚇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爰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慶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 毛崑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灥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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