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戊○○原係臺北縣樹林市○○○路○段二七六號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
- 二、壬○○(原名廖欽松,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更名)前於八十九年八
- 二、案經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暨由臺北縣警察局樹林分局
- 理由
- 一、前揭事實,業經被告戊○○與壬○○分別於警訊時及偵審中坦承不諱
- 二、按寶島銀行辦理消費性貸款應注意事項規定:「一、凡辦理各項消費
- 三、再查:
- (一)證人甲○○於偵審中指稱:伊當初委託被告壬○○辦貸款,交付身
- (二)證人庚○○於本院調查時指稱:被告壬○○先前向伊拿身分證去影
- (三)證人己○○於本院調查時指稱:當初被告壬○○問伊是否要辦貸款
- (四)證人辛○○於偵審中指稱:伊當初委託被告壬○○辦貸款,交付身
- (五)證人癸○○於偵審中指稱:伊係從跳蚤市場雜誌看到被告壬○○可
- (六)證人丙○○於本院調查時證稱:伊當初經營電動玩具,財務有困難
- (七)證人丁○○於警訊時及偵審中指稱:伊並未向寶島銀行申辦個人消
- 四、查被告戊○○違反寶島銀行辦理消費性貸款之關規定,為實際查核貸
- 五、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等,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問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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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0五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劉興源
被 告 壬○○
右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九一號、第一四六0四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戊○○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戊○○原係臺北縣樹林市○○○路○段二七六號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以下簡稱寶島銀行)消費金融業務專員(任職期間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初止),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寶島銀行辦理消費性貸款應注意事項規定:「一、凡辦理各項消費性貸款,自受理書面申請起至告知准貸與否之結果,均務必與客戶本人親自聯繫,不得透過任何第三人。
... 三、辦理對保人員,應切實核對身份文件同時作口頭求證。
... 四、凡各項消費性貸款,徵信暨授信人員務必確實查證及照會借款戶所提供之相關資料是否為真,並充分揭露各項信用情形,不得僅蓋章敷衍了事」。
為求個人業績,竟意圖為壬○○不法之利益及損害寶島銀行之利益,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起,先後於壬○○帶同冒用丁○○名義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女子;
壬○○冒甲○○、己○○、曹競譽、癸○○、丙○○等人名義;
及壬○○代理辛○○至寶島銀行辦理個人消費金融貸款時,並未實際核對壬○○所繳交之上開貸款人丁○○等人職務證明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卡、郵局或銀行存摺明細等資料之真實性,亦未實際至上開貸款人資料所載工作地點查勘,即在業務上職掌之丁○○等人之寶島銀行個人消費金融貸款借款申請書背面授信批覆書之徵信意見欄、及借款戶任職公司現場勘查報告表或新不求人信用貸款查核表上填載不實之任職紀錄後,持交上層主管核貸,致寶島銀行誤信上開貸款人之真實性,而分別貸予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然實際撥貸之款項或為上開不詳女子或遭壬○○以提領或轉帳方式取走,足生損害於丁○○等人及寶島銀行核貸款項之正確性,其細節詳如附表一所示。
嗣上開貸款至八十九年六月間因壬○○無法支付寶島銀行本息,經寶島銀行向丁○○等人催討債務時始查知上情。
二、壬○○(原名廖欽松,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更名)前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於同年十月五日確定,現仍在緩刑中。
竟仍不知警惕,其自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起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明知丁○○、甲○○、己○○、庚○○、癸○○、丙○○等人並未委託其代為辦理個人消費金融貸款,及辛○○雖應允其代辦消費貸款,但壬○○竟先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或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女子基於犯意之聯絡,冒丁○○名義;
或冒稱係己○○、癸○○、庚○○、甲○○、丙○○等人之代理人,至寶島銀行申請辦理個人消費金融貸款,於不詳時地偽刻丁○○(辛○○除外)等人印章,並透過跳蚤市場以每份約新臺幣(下同)八千元之價格,向臺中某陳姓不詳名籍女子購得偽造之丁○○、甲○○、己○○、庚○○、癸○○、丙○○、辛○○等人職務證明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卡、郵局或銀行存摺明細等資料,再分別偽填丁○○(辛○○除外)等人之個人消費金融貸款借款申請書,在借款申請書上偽造丁○○(辛○○除外)等人署押及印文後,持交寶島銀行辦理貸款,並在寶島銀行借據上偽造丁○○(辛○○除外)等人署押及印文,並冒丁○○(辛○○除外)等人名義開立綜合存款帳戶,使寶島銀行陷於錯誤,分別撥貸款項,然寶島銀行實際撥貸之款項嗣悉遭壬○○及上開不詳女子以提領或轉帳方式取走,而辛○○委託辦理貸款寶島銀行所核撥之款項,亦遭壬○○侵吞入己,足生損害於丁○○等人及寶島銀行核貸款項之正確性,壬○○冒貸及侵占事實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迄八十九年六月間壬○○因無法支付銀行本息,經寶島銀行向丁○○等人催討債務時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暨由臺北縣警察局樹林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揭事實,業經被告戊○○與壬○○分別於警訊時及偵審中坦承不諱,並經寶島銀行代理人乙○○於偵審中指訴明確。
二、按寶島銀行辦理消費性貸款應注意事項規定:「一、凡辦理各項消費性貸款,自受理書面申請起至告知准貸與否之結果,均務必與客戶本人親自聯繫,不得透過任何第三人。
... 三、辦理對保人員,應切實核對身份文件同時作口頭求證。
對於現非居住於戶籍地者應了解其原因以及仍居住於戶籍地之家人情形,並紀錄兩地電話以茲徵信。
... 四、凡各項消費性貸款,徵信暨授信人員務必確實查證及照會借款戶所提供之相關資料是否為真,並充分揭露各項信用情形,不得僅蓋章敷衍了事。
有該銀行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寶銀信字第八八0一0八號函影本一紙附卷可稽。
證人即寶島銀行樹林分行經理辜惠倫、副理徐嘉慶於警訊中亦均證稱:本案之貸款均由被告戊○○承辦,並由其負責徵信,將貸款資料作好後,由另一行員子○○書面審核,再由副理徐嘉慶審核後,交經理辜惠倫核定等語(見樹林分局第八七四二號警卷第十五頁至第十七頁、第一四六0四號偵查卷第九頁至第十頁)。
又證人子○○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原在寶島銀行樹林分行擔任消費金融專員,與被告戊○○工作內容相同,各自有各人之客戶,無上下隸屬關係,當時樹林分行有四位消費金融專員,客戶之信用資料包括薪水證明、健保及勞保資料均須查證,之後提報消費金融主管,再呈報經理,在往上提報之前會查證客戶之工作情形,會去客戶之工作地點看,確認無問題才會往上提報,核定權在上層主管,借款申請書係申請時先填寫,專員須填寫申請書背頁之授信批覆書徵信意見欄,且消費金融專員間要互蓋授信章,借據係上層主管批示下來再填,之後才撥款,基本上為賺取貸款利息,所以會要求客戶在寶島銀行開立帳戶,依規定不可以接受代辦,行員有個人業績獎金制度等語(見本院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審判筆錄)。
被告戊○○自承對上開規定知之甚詳。
三、再查:
(一)證人甲○○於偵審中指稱:伊當初委託被告壬○○辦貸款,交付身分證影本,嗣於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被告戊○○拿借據及存摺存款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暨約定書、綜合存款印鑑卡等給伊簽名,其他借款資料則均未見過,印章亦非伊所有,嗣壬○○告訴伊借款貸不下來,伊係收到銀行存證信函才知貸款錢有撥下來,錢均由壬○○拿走等語(見第一三三九一號偵查卷第一八四頁背面至一八五頁、本院九十年八月九日、十月四日訊問筆錄)。
並有甲○○身分證影本、個人消費金融貸款借款申請書、借款戶任職公司現場勘查報告、借據、授信約定書、存摺存款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暨約定書、綜合存款印鑑卡、第000-00-000000-0-00號綜合存款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偽造之甲○○職務證明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卡、存款明細等附卷可稽。
(二)證人庚○○於本院調查時指稱:被告壬○○先前向伊拿身分證去影印,說要幫伊去上海商業銀行辦理開戶,伊未委託壬○○辦貸款,寶島銀行之相關借款資料個人消費金融貸款借款申請書、借據非伊填寫,貸款資料職務證明書、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卡、存摺明細均非伊所有,印章亦非伊所有,應係壬○○去刻的,壬○○並未將貸款給伊等語(見本院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
並有庚○○身分證影本、個人消費金融貸款借款申請書、借款戶任職公司現場勘查報告、借據、授信約定書、存摺存款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暨約定書、綜合存款印鑑卡、第000-00-000000-0-00號綜合存款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偽造之庚○○職務證明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卡、存摺明細等影本附卷可稽。
(三)證人己○○於本院調查時指稱:當初被告壬○○問伊是否要辦貸款,伊有將身分證與郵局存摺正本交予壬○○,後來覺得不妥便取回,沒有給壬○○印章,寶島銀行貸款之相關資料個人消費金融貸款借款申請書、借據非伊填寫,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卡均非伊所有,印章亦非伊所有,後來係寶島銀行打電話給伊知此事,壬○○並未將貸得之款項給伊等語(見本院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
並有己○○身分證影本、個人消費金融貸款借款申請書、借款戶任職公司現場勘查報告、借據、授信約定書、存摺存款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暨約定書、綜合存款印鑑卡、第000-00-000000-0-00號綜合存款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偽造之己○○職務證明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卡、存摺明細等影本附卷可稽。
(四)證人辛○○於偵審中指稱:伊當初委託被告壬○○辦貸款,交付身分證影本、北投關渡郵局第000000-0號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及印章,個人消費金融貸款借款申請書、借據非伊填寫,貸款資料職務證明書、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卡均非伊所有,嗣伊打電話至寶島銀行詢問,壬○○才將一半錢給伊等語(見第一四六0四號偵查卷第三十六頁背面、本院九十年八月九日訊問筆錄)。
並有辛○○身分證影本、北投關渡郵局第000000-0號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個人消費金融貸款借款申請書、借款戶任職公司現場勘查報告、借據、授信約定書、存摺存款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暨約定書、綜合存款印鑑卡、第000-00-000000-0-00號綜合存款交易明細、偽造之辛○○職務證明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卡等影本附卷可稽。
(五)證人癸○○於偵審中指稱:伊係從跳蚤市場雜誌看到被告壬○○可辦貸款,與之聯繫後,將身分證影本交給壬○○,但伊未去辦對保,以為貸款未貸到,至八十九年五月間寶島銀行電話通知伊還貸款,伊才知壬○○已用伊名義申請貸款,伊並未授權壬○○刻印章及簽字,相關之借款資料均非真正,資料上簽名及印章亦非伊的等語(見第一三三九一號偵查卷第一八五頁背面至一八六頁、本院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
並有癸○○身分證影本、個人消費金融貸款借款申請書、借款戶任職公司現場勘查報告、借據、授信約定書、存摺存款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暨約定書、綜合存款印鑑卡、第000-00-000000-0-00號綜合存款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偽造之癸○○職務證明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卡、存款明細等附卷可稽。
(六)證人丙○○於本院調查時證稱:伊當初經營電動玩具,財務有困難,看雜誌找被告壬○○辦貸款,將身分證及數本銀行存摺影本交給壬○○,壬○○稱十日內會與伊聯絡,後來就找不到人了,伊後來託人去寶島銀行查信貸資料才知壬○○已用伊名辦貸款,嗣被告戊○○有自掏腰包將貸款五十萬元給伊,伊拿三十餘萬元,其餘給幫伊要債之人等語(見本院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
並有丙○○身分證影本、個人消費金融貸款借款申請書、新不求人信用貸款查核表、借據、授信約定書、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保險證(收據)、存摺存款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暨約定書、綜合存款印鑑卡、第000-00-000000-0-00號綜合存款交易明細、偽造之丙○○在職證明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卡等附卷可稽。
(七)證人丁○○於警訊時及偵審中指稱:伊並未向寶島銀行申辦個人消費貸款,伊係於八十九年五月九日接獲寶島銀行電話通知,才知遭人冒貸四十萬元,寶島銀行所持有伊名義之貸款資料如職務證明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卡、郵局存摺明細等均非伊所有,另身分證影本固屬無誤,但伊之身分證從未遺失,僅曾在同年三月二日至臺北縣土城市○○路○段六號之宇佳通訊電話廣場申請行動電話門號時,將身分證影本交給該店,嗣伊於同年四月上旬亦曾接到臺灣大哥大公司通知,說伊另又申請行動電話門號,要核對身分,經查證係有人冒伊名義申請等語(見樹林分局第八七四二號卷第一至第二頁、第一四六0四號偵查卷第十頁背面、本院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
並有丁○○身分證影本、個人消費金融貸款借款申請書、借款戶任職公司現場勘查報告、借據、授信約定書、存摺存款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暨約定書、綜合存款印鑑卡、第000-00-000000-0-00號綜合存款交易明細、偽造之丁○○職務證明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卡、樹林第三支局000000-0號郵政存簿儲金簿明細、及樹林郵局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00000000000號函所附開戶資料、更換印鑑資料及交易紀錄等在卷可查。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戊○○與壬○○之犯行均堪認定。
四、查被告戊○○違反寶島銀行辦理消費性貸款之關規定,為實際查核貸款客戶丁○○等人資料之真實性,即在其業務上職掌之消費金融貸款申請書背頁授信批覆書徵信意見欄、及借款戶任職公司現場勘查報告表或新不求人信用貸款查核表上填載客戶之不實任職紀錄,使寶島銀行誤信為真而核撥貸款,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
其登載業務不實文書後加以行使,登載之低度行為應被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論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其先後多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背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二罪均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而其所犯上開二罪間,復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較重之連續背信罪處斷。
另被告壬○○向跳蚤市場購買偽造之丁○○(含辛○○)等人職務證明、勞保卡等貸款資料,偽造丁○○(辛○○除外)等人印章,並偽填丁○○(辛○○除外)等人貸款申請書、借據、授信約定書,並冒丁○○(辛○○除外)等人名義開立綜合存款帳戶,持以辦理貸款,使寶島銀行陷於錯誤核撥款項,核被告壬○○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其偽造印章蓋為印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為偽造私文書罪吸收。
其偽造私文書後持向銀行申辦貸款及開戶,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被其後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其就被害人丁○○冒貸部分,與前開不詳名籍女子間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而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所犯二罪均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
至其將寶島銀行撥貸予辛○○之款項侵占入己,核其所為又該當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再其所犯上開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較重之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壬○○與該不詳女子共同就被害人丁○○冒貸部分,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然此部分既與被告壬○○已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及牽連犯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酌。
爰審酌被告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被告壬○○犯罪情狀較重、及二人犯罪後尚知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等,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至被告壬○○所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印章,未經扣案,且其供稱已丟棄,既已滅失,爰不再宣告沒收。
另偽造之被害人丁○○等人之職務證明書、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卡、存款證明等,雖係被告壬○○供犯罪所用之物,然於冒貸時已繳交寶島銀行,既已非被告所有之物,亦不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嘉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談 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 記 官 陳 君 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戊○○部分
┌──┬───┬─────┬─────┬────────────────?
│編號│借款人│ 申貸金額 │ 核撥金額 │ 犯 罪 時 間 及 方 式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一 │甲○○│ 四十萬元 │ 四十萬元 │未實際徵信,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
│ │ │ │ │填製不實之甲○○借款戶任職公司現?
│ │ │ │ │勘查報告,記載甲○○任職水記行印?
│ │ │ │ │有限公司擔任技術員。同日在甲○○?
│ │ │ │ │人消費金融貸款借款申請書背面之授?
│ │ │ │ │批覆書之徵信意見欄內不實填載江振?
│ │ │ │ │於上開公司任職、平均月薪38230 元?
│ │ │ │ │收入正常無不良紀錄、資金用途購車?
├──┼───┼─────┼─────┼────────────────?
│ 二 │庚○○│ 五十萬元 │ 五十萬元 │未實際徵信,於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填?
│ │ │ │ │不實之庚○○借款戶任職公司現場勘?
│ │ │ │ │報告,記載庚○○任職實記工業股份?
│ │ │ │ │限公司擔任設計師。同日在庚○○個?
│ │ │ │ │消費金融貸款借款申請書背面之授信?
│ │ │ │ │覆書之徵信意見欄內不實填載庚○○?
│ │ │ │ │上開公司任職、平均月薪45480 元、?
│ │ │ │ │無不良紀錄、資金用途為投資理財。
├──┼───┼─────┼─────┼────────────────?
│ 三 │己○○│ 五十萬元 │ 五十萬元 │未實際徵信,於八十九年三月三日填?
│ │ │ │ │不實之己○○借款戶任職公司現場勘?
│ │ │ │ │報告,記載己○○任職震岳鋼模有限?
│ │ │ │ │司擔任技術員。同年三月六日在曹志?
│ │ │ │ │個人消費金融貸款借款申請書背面之?
│ │ │ │ │信批覆書之徵信意見欄內不實填載曹?
│ │ │ │ │祥於上開公司任職、平均月薪52329 ?
│ │ │ │ │、無不良紀錄收入正常、資金用途為?
│ │ │ │ │用。
├──┼───┼─────┼─────┼────────────────?
│ 四 │辛○○│ 五十萬元 │三十五萬元│未實際徵信,於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填?
│ │ │ │ │不實之辛○○借款戶任職公司現場勘?
│ │ │ │ │報告,記載辛○○任職松逸企業有限?
│ │ │ │ │司擔任技術員。繼於同年三月十三日?
│ │ │ │ │辛○○個人消費金融貸款借款申請書?
│ │ │ │ │面之授信批覆書徵信意見欄內不實填?
│ │ │ │ │辛○○於上開公司任職、平均月薪437
│ │ │ │ │9 元、無不良紀錄、資金用途為個人?
│ │ │ │ │財。
├──┼───┼─────┼─────┼────────────────?
│ 五 │癸○○│ 五十萬元 │ 四十萬元 │未實際徵信,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
│ │ │ │ │填製不實之癸○○借款戶任職公司現?
│ │ │ │ │勘查報告,記載癸○○任職辰葳印刷?
│ │ │ │ │份有限公司擔任排版師。繼於同年三?
│ │ │ │ │二十二日在癸○○個人消費金融貸款?
│ │ │ │ │款申請書背面之授信批覆書之徵信意?
│ │ │ │ │欄內不實填載癸○○於上開公司任職?
│ │ │ │ │平均月薪43489 元、無不良紀錄、資?
│ │ │ │ │用於購車。
├──┼───┼─────┼─────┼────────────────?
│ 六 │丙○○│六十萬元 │ 五十萬元 │未實際徵信,於八十九年四月六日填?
│ │ │ │ │不實之丙○○新不求人信用貸款查核?
│ │ │ │ │,勾記文件齊全。同日在丙○○個人?
│ │ │ │ │費金融貸款借款申請書背面之授信批?
│ │ │ │ │書之徵信意見欄內不實填載丙○○於?
│ │ │ │ │傑精機有限公司擔任技術員、平均月?
│ │ │ │ │52387 元、無不良紀錄、資金用途個?
│ │ │ │ │理財。
├──┼───┼─────┼─────┼────────────────?
│ 七 │丁○○│五十五萬元│ 四十萬元 │未實際徵信,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 │ │ │ │製不實之丁○○借款戶任職公司現場?
│ │ │ │ │查報告,記載丁○○任職全達企業有?
│ │ │ │ │公司。繼於同年四月十四日在丁○○?
│ │ │ │ │人消費金融貸款借款申請書背面之授?
│ │ │ │ │批覆書之徵信意見欄內不實填載高明?
│ │ │ │ │於上開公司任職、月薪46022 元、無?
│ │ │ │ │良紀錄、資金用於個人理財等徵信意?
│ │ │ │ │。
└──┴───┴─────┴─────┴────────────────?
附表二:壬○○部分
┌──┬───┬─────┬─────┼────────────────?
│編號│借款人│ 申貸金額 │ 核撥金額 │ 犯 罪 時 間 及 方 式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一 │甲○○│ 四十萬元 │四十萬元 │受甲○○之託辦理貸款,取得甲○○?
│ │ │ │ │付之身分證影本,於甲○○不知情之?
│ │ │ │ │,向跳蚤市場購得偽造之甲○○職務?
│ │ │ │ │明書、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卡、存款?
│ │ │ │ │明,並偽造甲○○印章一枚。於八十?
│ │ │ │ │年二月二十九日冒甲○○名義填寫個?
│ │ │ │ │消費金融貸款借款申請書,在申請書?
│ │ │ │ │申請人欄偽造甲○○署押及印文各一?
│ │ │ │ │後持交寶島銀行。繼於同年三月一日?
│ │ │ │ │甲○○本人在借據上簽名,並開立026
│ │ │ │ │00-000000-0-00號綜合存款帳戶,在?
│ │ │ │ │摺存款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暨約定書及?
│ │ │ │ │合存款印鑑卡上簽名,嗣由壬○○在?
│ │ │ │ │據上偽造甲○○印文四枚,在授信約?
│ │ │ │ │書上偽造甲○○印文一枚,在存摺存?
│ │ │ │ │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暨約定書上偽造江?
│ │ │ │ │宇印文一枚,及在綜合存款印鑑卡上?
│ │ │ │ │造甲○○印文二枚,使寶島銀行陷於?
│ │ │ │ │誤,於同年三月一日將四十萬元撥入?
│ │ │ │ │開綜合存款帳戶。壬○○再分次提領?
│ │ │ │ │轉帳,其中於同年三月一日冒甲○○?
│ │ │ │ │義,在取款憑條上偽造甲○○印文一?
│ │ │ │ │後,自上開帳戶提領三十八萬元。
├──┼───┼─────┼─────┼────────────────?
│ 二 │庚○○│ 五十萬元 │ 五十萬元 │以代向銀行辦理開戶為由,向庚○○?
│ │ │ │ │得身分證影本,於庚○○不知情下,?
│ │ │ │ │跳蚤市場購得偽造之庚○○職務證明?
│ │ │ │ │、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卡、存款證明?
│ │ │ │ │並偽造庚○○印章一枚。於八十九年?
│ │ │ │ │月六日冒庚○○名義填寫個人消費金?
│ │ │ │ │貸款借款申請書,在申請書上申請人?
│ │ │ │ │偽造庚○○署押及印文各一枚後持交?
│ │ │ │ │島銀行。繼於同年三月七日冒庚○○?
│ │ │ │ │義簽借據及授信約定書,並開立026-0
│ │ │ │ │-000000-0-00號綜合存款帳戶,在借?
│ │ │ │ │上偽造庚○○署押二枚及印文五枚,?
│ │ │ │ │授信約定書上偽造庚○○印文一枚,?
│ │ │ │ │存摺存款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暨約定書?
│ │ │ │ │偽造庚○○署押及印文各一枚,及在?
│ │ │ │ │合存款印鑑卡上偽造庚○○署押一枚?
│ │ │ │ │印文二枚,使寶島銀行陷於錯誤,於?
│ │ │ │ │年三月七日將五十萬元撥入上開綜合?
│ │ │ │ │款帳戶。壬○○再分次提領或轉帳,?
│ │ │ │ │中於同年三月七日冒庚○○名義,在?
│ │ │ │ │款憑條上偽造庚○○署押及印文各一?
│ │ │ │ │後,自上開帳戶提領四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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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己○○│ 五十萬元 │ 五十萬元 │以代向銀行辦理貸款為由,向己○○?
│ │ │ │ │得身分證及郵局存摺影印留存,嗣曹?
│ │ │ │ │祥不打算貸款而取回身分證及郵局存?
│ │ │ │ │。竟於己○○不知情下,向跳蚤市場?
│ │ │ │ │得偽造之己○○在職證明書、扣繳憑?
│ │ │ │ │、勞工保險卡,並偽造己○○印章一?
│ │ │ │ │。於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冒己○○名義?
│ │ │ │ │寫個人消費金融貸款借款申請書,在?
│ │ │ │ │請書上申請人欄偽造己○○署押及印?
│ │ │ │ │各一枚後持交寶島銀行。繼於同年三?
│ │ │ │ │六日冒己○○名義簽借據及授信約定?
│ │ │ │ │,並開立000-00-000000-0-00號綜合?
│ │ │ │ │款帳戶,在借據上偽造己○○署押二?
│ │ │ │ │及印文二枚,在授信約定書上偽造曹?
│ │ │ │ │祥印文一枚,在存摺存款相關業務往?
│ │ │ │ │申請暨約定書上偽造己○○署押及印?
│ │ │ │ │各一枚,及在綜合存款印鑑卡上偽造?
│ │ │ │ │志祥署押一枚及印文二枚,使寶島銀?
│ │ │ │ │陷於錯誤,於同年三月六日將五十萬?
│ │ │ │ │撥入上開綜合存款帳戶。壬○○再分?
│ │ │ │ │提領或轉帳,其中於同年三月六日冒?
│ │ │ │ │志祥名義,在取款憑條上偽造己○○?
│ │ │ │ │文一枚後,自上開帳戶提領三十六萬?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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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辛○○│ 五十萬元 │三十五萬元│受辛○○之託辦理貸款,取得辛○○?
│ │ │ │ │付之身分證影本、北投關渡郵局第023
│ │ │ │ │97-6號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及印章?
│ │ │ │ │枚。於辛○○不知情之下,向跳蚤市?
│ │ │ │ │購得偽造之辛○○職務證明書、扣繳?
│ │ │ │ │單、勞工保險卡。於八十九年三月八?
│ │ │ │ │代辛○○填寫個人消費金融貸款借款?
│ │ │ │ │請書,在申請書上申請人欄代簽梁哲?
│ │ │ │ │署押一枚及蓋用印章為印文一枚後持?
│ │ │ │ │寶島銀行。繼於同年三月十四日代梁?
│ │ │ │ │剛在借據上簽署押一枚及蓋用印文五?
│ │ │ │ │,在授信約定書上蓋辛○○印文一枚?
│ │ │ │ │並開立000-00-000000-0-00號綜合存?
│ │ │ │ │帳戶,在存摺存款相關業務往來申請?
│ │ │ │ │約定書上代辛○○簽署押一枚及蓋印?
│ │ │ │ │二枚,及在綜合存款印鑑卡上蓋梁哲?
│ │ │ │ │印文二枚,使寶島銀行陷於錯誤,於?
│ │ │ │ │年三月十四日將三十五萬元撥入上開?
│ │ │ │ │合存款帳戶,壬○○再分次提領或轉?
│ │ │ │ │侵占入己。嗣經辛○○向寶島銀行查?
│ │ │ │ │得知貸款已撥下,壬○○始將所得款?
│ │ │ │ │之一半給付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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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癸○○│ 五十萬元 │ 四十萬元 │以代向銀行辦理貸款為由,向癸○○?
│ │ │ │ │得身分證影本,於癸○○不知情下,?
│ │ │ │ │跳蚤市場購得偽造之癸○○職務證明?
│ │ │ │ │、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卡、存款證明?
│ │ │ │ │並偽造癸○○印章一枚,於八十九年?
│ │ │ │ │月十六日冒癸○○名義填寫個人消費?
│ │ │ │ │融貸款借款申請書,在申請書上申請?
│ │ │ │ │欄偽造癸○○署押及印文各一枚後持?
│ │ │ │ │寶島銀行。繼於同年三月二十四日由?
│ │ │ │ │詳之人冒癸○○名義簽借據及授信約?
│ │ │ │ │書,並開立000-00-000000-0-00號綜?
│ │ │ │ │存款帳戶,在借據上偽造癸○○署押?
│ │ │ │ │枚及印文四枚,在授信約定書上偽造?
│ │ │ │ │鴻霖印文一枚,在存摺存款相關業務?
│ │ │ │ │來申請暨約定書上偽造癸○○署押一?
│ │ │ │ │及印文二枚,及在綜合存款印鑑卡上?
│ │ │ │ │造癸○○署押一枚及印文三枚,使寶?
│ │ │ │ │銀行陷於錯誤,於同年三月二十四日?
│ │ │ │ │四十萬元撥入上開綜合存款帳戶,廖?
│ │ │ │ │智再分次提領或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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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丙○○│六十萬元 │ 五十萬元 │受丙○○之託辦理貸款,取得丙○○?
│ │ │ │ │付之身分證影本及數本銀行存摺影本?
│ │ │ │ │於丙○○不知情之下,向跳蚤市場購?
│ │ │ │ │偽造之丙○○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
│ │ │ │ │勞工保險卡,並偽造丙○○印章一枚?
│ │ │ │ │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冒丙○○名義?
│ │ │ │ │寫個人消費金融貸款借款申請書,在?
│ │ │ │ │請書上申請人欄偽造丙○○署押及印?
│ │ │ │ │各一枚後持交寶島銀行。繼於同年四?
│ │ │ │ │八日冒丙○○名義簽借據、授信約定?
│ │ │ │ │、及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保險證(收?
│ │ │ │ │ ),並開立000-00-000000-0-00 號?
│ │ │ │ │合存款帳戶,在借據上偽造丙○○署?
│ │ │ │ │二枚及印文四枚,在授信約定書上偽?
│ │ │ │ │丙○○印文一枚,在消費者貸款信用?
│ │ │ │ │險保險證(收據)上偽造丙○○署押?
│ │ │ │ │印文各一枚,在存摺存款相關業務往?
│ │ │ │ │申請暨約定書上偽造丙○○署押一枚?
│ │ │ │ │印文二枚,及在綜合存款印鑑卡上偽?
│ │ │ │ │丙○○署押一枚及印文二枚,使寶島?
│ │ │ │ │行陷於錯誤,於同年四月八日將五十?
│ │ │ │ │元撥入上開綜合存款帳戶。壬○○再?
│ │ │ │ │次提領或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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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丁○○│五十五萬元│ 四十萬元 │與某姓名年籍不詳女子共同基於犯意?
│ │ │ │ │聯絡,由壬○○向跳蚤市場購得高明?
│ │ │ │ │身分證影本,及偽造之丁○○職務證?
│ │ │ │ │書、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卡、樹林第?
│ │ │ │ │支局000000-0號郵政存簿儲金簿,並?
│ │ │ │ │造丁○○印章一枚,於八十九年四月?
│ │ │ │ │一日由壬○○冒丁○○名義填寫個人?
│ │ │ │ │費金融貸款借款申請書,在申請書上?
│ │ │ │ │請人欄偽造丁○○署押及印文各一枚?
│ │ │ │ │持交寶島銀行。繼於同年四月十五日?
│ │ │ │ │該不詳女子冒丁○○名義簽借據及授?
│ │ │ │ │約定書,並開立000-00-000000-0-00?
│ │ │ │ │綜合存款帳戶,在借據上偽造丁○○?
│ │ │ │ │押二枚及印文四枚,在授信約定書上?
│ │ │ │ │造丁○○印文一枚,在存摺存款相關?
│ │ │ │ │務往來申請暨約定書上偽造丁○○署?
│ │ │ │ │及印文各一枚,及在綜合存款印鑑卡?
│ │ │ │ │偽造丁○○署押一枚及印文二枚,使?
│ │ │ │ │島銀行陷於錯誤,於同年四月十五日?
│ │ │ │ │四十萬元撥入上開綜合存款帳戶,再?
│ │ │ │ │次提領。壬○○並從中取得四萬元做?
│ │ │ │ │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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