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易,22,200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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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五一五、二一0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告訴,並經其到庭證實無誤,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論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 明 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高 玉 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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