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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六五號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於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漢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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