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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六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地○○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緝字第六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地○○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叁年。
事 實
一、地○○平日經營洗衣店,以維持一家生計,嗣因簽賭六合彩而欠下新臺幣(下同)五、六十萬元之債務,並向地下錢莊借款周轉,其明知自己之經濟狀況已陷於周轉不靈,竟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年十一月間某日起,即在臺北縣土城市附近,自任會首,先後邀集乙○○、辛○、戌○○、庚○○、午○○、亥○○、癸○○、丁○○、子○○、酉○○○、巳○○、丙○○、辰○○、寅○○○、甲○○、戊○○、申○○、丑○○、卯○○、壬○○、己○○、天○○、未○○等參加如附表一所示,開標地點均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二五六巷四弄十五號(其所經營之洗衣店)之民間互助會計五會,分別以會首之身分標取會(頭)款計一百六十萬元,並於八十年十一月十日後起至八十三年四月三日前止之期間內,連續在上開開標地點,分別向上開會員借用會員所標得之會款或以簽發本票之方式向會員調現多次,使如附表二所示之會員乙○○等因此陷於錯誤而借予現金或所標取之會款各如附表二所示,以供其周轉上開日漸增加之六合彩及地下錢莊債務。
嗣於八十三年四月三日,地○○因積欠地下錢莊借款債務,無力償還,而逃逸無蹤,致上開互助會均因此而停止運作,會員乙○○等始得知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乙○○、辛○、戌○○、庚○○、午○○、亥○○、癸○○、丁○○、子○○、酉○○○、巳○○、丙○○、辰○○、寅○○○、甲○○、戊○○、申○○、丑○○、卯○○、壬○○、己○○、天○○、未○○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地○○矢口否認有上開詐欺之犯行,辯稱:伊並非因債務關係才起會,伊是把會頭錢其中五十多萬元借給人家,其餘的錢是伊自己用掉,八十年我財力還很好,八十三年起才比較不好,伊係因遭他人退票倒債才周轉不靈,並非故意詐欺,伊願盡力賺錢來還債云云。
惟查,右揭事實,業據被告地○○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是在會員標款後,自動簽發本票向會員借的;
有簽六合彩,在經濟狀況周轉不靈時,又向會員調借現金或其所標取之會款;
八十年十一月間起會時,已有五、六十萬元之六合彩賭債,並向地下錢莊借款周轉;
從八十年十一月間某日起,所收取之會款有的拿來還地下錢莊,有的拿來還六合彩;
起訴事實正確。」
等語,核與告訴人即被害人乙○○、辛○、戌○○、庚○○、午○○、亥○○、癸○○、丁○○、子○○、酉○○○、巳○○、丙○○、辰○○、寅○○○、甲○○、戊○○、申○○、丑○○、卯○○、壬○○、己○○、天○○、未○○分別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上開互助會會單五張、被告所簽發之本票六張、借據二紙在卷足憑。
顯見被告於起會及借款之時,確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是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尚無足採。
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先後多次之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在卷足憑,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致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犯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次數、犯罪所生之危害、犯罪後之態度及被告業已與被害人壬○○、(張)林麗雀、子○○、未○○、己○○、庚○○、辛○、丁○○等達成民事和解,有調解書計七紙附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等教訓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吉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 河 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金已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提高為十倍)
附表一:
┌─────┬─────┬───────┬─────┬─────┐
│ 起會日期 │ 會員人數 │金額:新臺幣 │ 倒會日期 │ 被倒會員 │
├─────┼─────┼───────┼─────┼─────┤
│80.11│ 55 │ 五、OOO │ 83.4 │ 如附表二 │
├─────┼─────┼───────┼─────┼─────┤
│81.08│ 28 │二O、OOO │ 83.4 │ 如附表二 │
├─────┼─────┼───────┼─────┼─────┤
│81.11│ 63 │ 五、OOO │ 83.4 │ 如附表二 │
├─────┼─────┼───────┼─────┼─────┤
│82.06│ 49 │ 五、OOO │ 83.4 │ 如附表二 │
├─────┼─────┼───────┼─────┼─────┤
│83.01│ 25 │一、OOOO │ 83.4 │ 如附表二 │
└─────┴─────┴───────┴─────┴─────┘
附表二:
┌───┬────┬────┬────┬────┬────┬──┬───┐
│告訴人│80年11月│81年 8月│81年11月│82年 6月│83年 1月│本票│合 計│
│姓 名│互 助 會│互 助 會│互 助 會│互 助 會│互 助 會│調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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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400,000│ │ 75,000│ │ │五十五│
│ │ │ │ │ 75,000│ │ │萬元 │
├───┼────┼────┼────┼────┼────┼──┼───┤
│辛 ○│ 220,000│ 400,000│ │ 75,000│ │五十│一百二│
│ │ │ │ │ 75,000│ │萬元│十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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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戌○○│ │ 400,000│ │ 135,000│ │十三│一百六│
│ │ │ 400,000│ │ 135,000│ │萬元│十萬五│
│ │ │ │ │ 135,000│ │ │千元 │
│ │ │ │ │ 135,000│ │ │ │
│ │ │ │ │ 135,000│ │ │ │
├───┼────┼────┼────┼────┼────┼──┼───┤
│庚○○│ │ │ 135,000│ 75,000│ │十八│三十九│
│ │ │ │ │ │ │萬 │ 萬元 │
├───┼────┼────┼────┼────┼────┼──┼───┤
│午○○│ │ 400,000│ 135,000│ │ 50,000│ │七十二│
│ │ │ │ 135,000│ │ │ │萬元 │
├───┼────┼────┼────┼────┼────┼──┼───┤
│亥○○│ │ │ 135,000│ │ 50,000│ │十八萬│
│ │ │ │ │ │ │ │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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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 220,000│ 400,000│ 135,000│ 75,000│ │四十│二百三│
│ │ 220,000│ │ 135,000│ │ │萬元│十四萬│
│ │ 220,000│ │ 135,000│ │ │ │五千元│
│ │ │ │ 135,000│ │ │ │ │
│ │ │ │ 135,000│ │ │ │ │
│ │ │ │ 135,000│ │ │ │ │
├───┼────┼────┼────┼────┼────┼──┼───┤
│丁○○│ │ │ 135,000│ │ │ │二十七│
│ │ │ │ 135,000│ │ │ │萬元 │
├───┼────┼────┼────┼────┼────┼──┼───┤
│子○○│ 220,000│ │ │ 75,000│ │ │二十九│
│ │ │ │ │ │ │ │萬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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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賴阿│ │ │ 135,000│ 75,000│ 50,000│ │三十八│
│桃 │ │ │ │ 75,000│ 50,000│ │萬五千│
├───┼────┼────┼────┼────┼────┼──┼───┤
│巳○○│ │ │ 135,000│ 75,000│ 50,000│ │二十六│
│ │ │ │ │ │ │ │萬元 │
├───┼────┼────┼────┼────┼────┼──┼───┤
│丙○○│ │ │ │ 75,000│ │ │七萬五│
│ │ │ │ │ │ │ │千元 │
├───┼────┼────┼────┼────┼────┼──┼───┤
│辰○○│ │ │ │ 75,000│ 50,000│ │二十五│
│ │ │ │ │ 75,000│ 50,000│ │萬元 │
├───┼────┼────┼────┼────┼────┼──┼───┤
│陳林玉│ │ │ │ 75,000│ │ │七萬五│
│雲 │ │ │ │ │ │ │千元 │
├───┼────┼────┼────┼────┼────┼──┼───┤
│甲○○│ │ │ │ │ 50,000│ │五萬元│
├───┼────┼────┼────┼────┼────┼──┼───┤
│戊○○│ │ │ │ │ 50,000│ │十萬元│
│ │ │ │ │ │ 5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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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 │ 135,000│ │ 50,000│ │三十二│
│ │ │ │ 135,000│ │ │ │萬元 │
├───┼────┼────┼────┼────┼────┼──┼───┤
│丑○○│ │ 400,000│ │ │ 50,000│ │五十萬│
│ │ │ │ │ │ 5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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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 220,000│ │ │ 75,000│ │ │二十九│
│ │ │ │ │ │ │ │萬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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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 220,000│ │ │ │ │ │五十一│
│林麗雀│ 220,000│ │ │ 75,000│ │ │萬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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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220,000│ │ │ 75,000│ │ │三十七│
│ │ │ │ │ 75,000│ │ │萬元 │
├───┼────┼────┼────┼────┼────┼──┼───┤
│天○○│ │ 400,000│ 75,000│ │ │ │四十七│
│ │ │ │ │ │ │ │萬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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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 400,000│ │ │ │ │四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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