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易,3285,200111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二八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位於臺北縣林口鄉○○路○段六十巷二號一樓之『台糖便利商店』」應更正為「位於臺北縣林口鄉○○○路○段二六0巷二號一樓之『台糖便利商店』」。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位於臺北縣林口鄉○○○路○段二六0巷二號一樓之『台糖便利商店』」,其中「文化二路」誤植為「文化路」,「二六0巷」亦誤植為「六十巷」,均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更正為「位於臺北縣林口鄉○○○路○段二六0巷二號一樓之『台糖便利商店』」。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屏 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璧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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