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易,3302,2001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О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戊○○、丁○○、丙○○、乙○○、甲○○均撤回告訴,且戊○○、丁○○、丙○○、乙○○並對甲○○表示歉意,於當庭給付和解金新台幣一十六萬元予甲○○收受,雙方達成和解,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瑜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家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