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七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公然侮辱人,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與甲○○其前即因房屋修繕工程款而起爭執,甲○○為解決前開糾紛,乃囑請臺北縣板橋市幸福里之里長李林素貞,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下午四時許,同往乙○○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六十巷二四號一樓之住處,擬就上述工程款糾紛進行調解,惟因雙方洽談未果,一言不合,詎乙○○竟基於侮辱甲○○之犯意,在其上址住處前巷口路邊之不特定人可共聞共見之公共場所,以「幹」、「操你娘」(起訴書誤載為「幹你娘」,應予更正)等語辱罵甲○○,而公然侮辱之。
二、案經告訴人甲○○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供承於前開時地有與告訴人甲○○因工程款發生爭執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妨害名譽犯行,辯稱:其並未辱罵告訴人「幹」、「操你娘」,而係講「臭你馬的」、「臭三八」等語,此為其口頭禪,非對告訴人而講,亦係在其住處屋內所講云云。
惟查,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甲○○於偵審中均指述甚詳,並經現場親見親聞之證人李林素貞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上情明確,且告訴人與證人所述情節核屬相符,顯見告訴人之指訴洵屬信而有徵,應可採信。
則按「幹」、「操你娘」等語,衡情係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之輕蔑言語,被告以此辱罵告訴人,自屬侮辱行為。
又本件被告辱罵告訴人之地點,係在被告住處巷口路邊乙節,並經告訴人及前開證人於偵查中分別到庭陳述在卷,是該處所係公共場所之情,亦堪認定,從而,被告辱罵告訴人上述穢語時,係處於多數人或不特定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之狀態,已達公然程度。
綜上所述,本件被告犯行已臻明確,堪以認定,自應予依法論科。
二、本件被告上述所為,核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尚佳,此次係因工程款糾紛而出言不遜,與其犯罪之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以及其犯罪後之態度不佳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惠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 靜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黃 頌 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附論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上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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