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易,3376,2001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七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六四二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四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安非他命壹包(淨重玖點陸公克)及夾鏈分裝袋貳拾陸個均沒收,安非他命並銷燬之。

事 實

一、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裁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判處免刑確定,又於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九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四三號處分不起訴確定,詎不知衷心悛悔,猶為提振精神以從事洗車工作,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下簡稱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五月初某日起至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止,在臺北縣三重市不特定戶外處所,以將安非他命置於玻璃吸食器內加熱燻烤致冒起霧氣再予吸食之方式,連續施用安非他命多次,平均每日均施用若干;

嗣先於八十九年五月四日,自願接受警員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遭查獲,又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一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路二八八號地下室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一包(淨重共計九點六公克),及其所有供施用安非他命所用夾鏈分裝袋二十六個。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移送及臺北縣警察局蘆洲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迭據被告甲○○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九點六公克)及夾鏈分裝袋二十六個等扣案可資佐證,而其於八十九年五月四日為警採尿取樣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北市立療養院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煙毒尿液檢驗報告書、廣益醫事檢驗所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存卷可稽,俱徵其自白屬實,另其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八十七年間為本院判處免刑確定,又於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九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四三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有各該判決、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在卷可憑,其三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亦毋庸疑,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安非他命係屬甲基苯乙胺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吸用後會影響記憶能力及自主神經系統,判斷力及意志力亦均受限制,甚至引起精神錯亂,抑制呼吸,並有輕微成癮性,戒解不易,嚴重戕害人之身心健康,危害社會,已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列為第二級毒品,被告甲○○施用之,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

其先後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間,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被告持有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行為應為施用行為所吸收,故不另論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爰審酌被告反覆施用安非他命,二度經觀察勒戒,分獲免刑及不起訴處分寬典,猶因連續施用安非他命再犯本罪,顯未衷心悛悔,漠視法令之禁制,恣意濫用藥品,甚為可訾,應予非難,兼衡其施用安非他命之動機、目的,及所生危害實以自戕健康為主,以及其犯後終能供認無隱,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三、扣案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九點六公克),為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夾鏈分裝袋,係被告所有,且用以分裝安非他命便利施用,乃供其施用安非他命所用器具,亦據被告於警訊及審理中供明,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世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 新 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 麗 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