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易,3417,2001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四一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屏 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 璧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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