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易,3427,2001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四二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 秀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 聖 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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