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易,3449,2001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四四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廿七日廿時三十分許,因不滿前妻甲○○要求其女兒至法院作證,竟在臺北縣新莊市○○街十二號三樓,以剪刀剪破甲○○所有內衣二件、內褲一件、外衣一件,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甲○○。

案經被害人甲○○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 耀 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