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易,3463,2001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四六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六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三時許,在台北縣蘆洲市○○路四三一號,因不滿告訴人甲○○在該處所開設之歡唱城小吃店營業時間已到,準備打烊休息,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徒手及腳踢之方式,毆打甲○○之頭部及腳部等處,造成甲○○受有右上臂瘀血、右大腿兩處瘀血及左下腿瘀血等之傷害。

因認被告所為,係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偉 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怡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