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易,398,20010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九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王建中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0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丙○○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係分別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與同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 蘭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藍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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