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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一四?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仍然存在,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五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 耀 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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