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易,861,2001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八六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義德
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