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易緝,34,2001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七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死亡,此有甲○○之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各一份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翠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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