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六號
上 訴 人 乙○○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右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秀英
法 官 陳福來
法 官 周建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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