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三二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之父年齡已八十九歲,母親亦已六十八歲,需要被告孝順,爰請求准予被告以身分證具保而停止羈押云云。
三、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樊 季 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 秀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