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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於九十年四月九日向本院聲請驅逐出境,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BARRETO JEFFREY C.(甲○○)緩刑中付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之。
事 實本件聲請旨略以:受刑人BARRETO JEFFREY C.(甲○○)前因竊盜案件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六九七號判決)經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保束確定。
茲因該受保護管束人係外國人,長期執行顯有困難,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認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之執行為適當云云,核無不合,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惠 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志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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