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
被 告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茲以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四О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法 官 蕭 一 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