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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潘他唑新 (Pentazocine) 藥丸(貳顆完整、半粒參顆)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三一號被告陳玠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扣案之MDMA藥丸(二顆完整、半粒三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因屬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藥丸(二顆完整、半粒三顆),經警局檢驗結果,呈潘他唑新反應,有警訊筆錄可憑,該藥丸自屬潘他唑新第二級毒品,而非苯乙基胺〔MDMA,N—α—dimethyl—3.4— (methylenedioxy) phenethy- lamine〕,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畢 乃 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件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家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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