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聲,1446,200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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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四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聲沒字第四六三號),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改造玩具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二五九號被告李忠義(已死亡)違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扣案之改造四五手槍一枝,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可供擊發子彈,具有殺傷力」,有該局出具之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舉之槍砲,依同條例第五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屬於違禁物。

依首開法條應予宣告沒收。

三、經查:前開改造玩具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換裝已貫通之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子彈,認具殺傷力。

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刑鑑字第九○四五三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前開槍枝確屬違禁物,依法沒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畢 乃 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家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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