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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五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二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各為毛重零點肆公克、淨重零點零肆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三九號不起訴處分書(按:原不起訴處分書內,就其中一包誤載為海洛因)案內所扣如主文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按:聲請書漏載銷燬)等情。
三、經核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十一條但書、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尚榮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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