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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六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七六二號被告游德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四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聲請書誤繕為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
前開聲請意旨,經核屬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彭 全 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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