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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傷害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一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傷害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一七八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河 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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