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0,聲,1475,2001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周耀坤
被 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周耀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周耀坤因被告甲○○犯傷害罪,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七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因被告於本署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一七八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聲請人前項聲請,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證金收據、送達証書及聲請人拘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北檢銘辛90執助299字第15329號函等件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份附卷足憑。

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幼 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強 梅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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